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462號原告 劉年凱 被告 温焜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462號原告 劉年凱 被告 温焜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