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46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462號原告 劉年凱 被告 温焜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一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