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48號
原   告  黃鴻良
       王美芳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
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民
事起訴狀參照),又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為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此有原告所提該院民事裁定可稽。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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