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保險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碧蘭
訴訟代理人  徐誌陽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黃菁菁
       黃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3年4月21日星期一下午2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9,46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家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