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1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蔡進源
複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吳哲豪
吳建成
楊湘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家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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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期間及利率│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編號│貸款金額│債權金額├────┬───┤│
│││(本金)│期間│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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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55│20,755│自101.7.│2.83%│自102.08.02起至清償│
││││1起至清││日止逾六個月內,按原│
││││償日止││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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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0,755│2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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