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智(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一)字第2號原告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被告 瑞虹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鍠鐿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李文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原告之新型第197092號封口導引式表面黏著彈片及新型第193744號線材固定裝置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者,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90條第1項、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新型第197092號封口導引式表面黏著彈片及新型第193744號線材固定裝置,經被告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有該局95智專一(二)15043字第0954083627
0號函可稽,依上開專利法規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裁定停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