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553號
原 告 林展儀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儀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2,7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