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553號
原   告  林展儀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儀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2,7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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