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國小字第2號

上訴人 王連志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被上訴人花蓮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王旭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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