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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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福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聖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1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
3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