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3號原告 王棟樑 被告 黃如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