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孟山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智玲
林王香雲 林美倫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亮妙 訴訟代理人 董家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57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5,705元(即:判決命上訴人應移轉所有權之新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
4分之1》土地之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9,000元×44.9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分之1=122萬5,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