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8號聲請人甲○○
5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8月6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幸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郭麗娟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7月至97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7月至97年6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95、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㈧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