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67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務人 林建志
林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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