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任 郭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祐瑋 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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