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6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邱俊溢 即 邱謙生 之繼承人
陳罔受 即邱謙生之繼承人 邱俊銘 即邱謙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謙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