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劉孝輝
被 告 祭祀公業 黃峭記
法定代理人 黃献捷
黃献習
黃南城
黃登科
黃演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農育權登記事件,因原告所列之祭祀公業
黃峭記之法定代理人黃献捷等人,其中黃献捷、黃献習及黃演述
3人均查無此人,及黃南城、黃登科2人之住址與原告所列載之住
址不符且已死亡,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
告祭祀公業黃峭記之合法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