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7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挺彰 35歲民.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9年12月7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L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挺彰(下稱受處分人)於99年11月14日14時48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嘉義縣民雄鄉嘉166線40.5公里處,因「闖紅燈」違規,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員警當場攔檢舉發並掣開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原處分機關遂於99年12月7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L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受處分人經由此路段為黃燈轉紅燈,並非闖紅燈。員警舉發當下,有架設DV攝影,架設位置前方有大型廣告看板,黃燈欲轉紅燈時,已在大型看板下方縫隙中,看到第三輛銀色轎車。此路段為大型彎道又為上坡路段,因路況不熟,當時車速只有20公里,並未加速通過此路口,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於99年11月14日14時48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在嘉義縣民雄鄉嘉166線40.5公里處,因「闖紅燈」違規,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員警當場攔檢舉發並掣開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原處分機關遂於99年12月7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L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有前揭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㈡雖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惟經本院於100年1月24日在法
官辦公室勘驗本件違規時、地之路口監視錄影光碟結果如下:
⒈錄影光碟時間﹕4分57秒
內容﹕路口號誌燈轉換成黃燈,畫面左側大型看板下方,未見任何車輛之蹤影。
⒉錄影光碟時間:5分01秒
內容﹕路口號誌燈轉換成紅燈,此時畫面左側大型看板下方依然未見任何車輛之蹤影。
⒊錄影光碟時間:5分02秒
內容﹕路口號誌燈持續為紅燈狀態,但畫面左側大型看板下方可看見2台車體通過路口之蹤影。
⒋錄影光碟時間:5分03秒
內容﹕路口號誌燈持續為紅燈狀態,但畫面左側大型看板下方可看見1台車體通過路口之蹤影。
⒌錄影光碟時間:5分04至06秒
內容﹕路口號誌燈持續為紅燈狀態,畫面左側大型看板右方陸續出現三台車,依序是第一輛橘色自小客車,第二輛銀色自小客車,第三輛銀色箱型車。
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該受處分人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即光碟畫面中第二輛銀色自小客車車體)通過該路口時,燈號確實是紅燈,該車確實有闖紅燈之情事。
㈢又本院於同日另勘驗本件違規警方開立罰單過程之光碟結果如下:
⒈錄影光碟時間:6分52秒以下男聲﹕警察先生,我剛剛應該是黃燈的時候過吧。
女聲﹕沒有啦,他踩煞車的話,後面兩部會撞上來。
男聲﹕警察先生我應該是黃燈過的吧。
警察﹕不是,你們那邊應該是紅燈。
男聲﹕怎麼會,我黃燈過的阿,我第一部應該是黃燈過。
女聲﹕他第一部黃燈不能踩煞車,第一部不能踩。
⒉錄影光碟時間:7分43秒
男聲﹕我剛第一部不是黃燈過嗎?警察﹕紅燈了啦。
⒊錄影光碟時間:8分11秒以下
男聲﹕他們一起跟我出來玩,當然我過,他們就過啦,我第一部應該是黃燈。
女聲﹕你那時候踩的話,後面兩部一定撞上來...⒋錄影光碟時間:8分58秒以下
女聲﹕不是喔,因為我們是黃燈過,後面兩部跟太近了,
我們如果踩煞車,因為我在車上,我們踩煞車的話,後面兩部會撞上來,一定撞的,然後都是小孩子。
⒌錄影光碟時間:9分16秒
女聲﹕我們真的是黃燈,你要開可以開二、三部,我們第
一部真的是黃燈過...⒍錄影光碟時間:11分28秒以下
警察當場播放取締畫面影帶⒎錄影光碟時間:16分51秒女聲:二、三輛我們真的是闖紅燈...。
⒏錄影光碟時間﹕17分12秒
警察﹕你們有問題可以去監理所異議,但是後面兩台車違規一定是確定的。
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該受處分人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即光碟畫面中第二輛銀色自小客車車體)與畫面中第一部橘色自小客車車主熟識,雙方是一同出遊,而第一部自小客車車主等人雖與警方爭執他們係於黃燈通過路口停止線而非闖紅燈,惟他們並不否認跟隨在他們後方友人所駕駛之第二、三部車(即取締畫面中銀色自小客車及銀色箱型車)確實有闖越紅燈之情事。是參酌上開光碟之對話內容,益徵受處分人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確實有闖紅燈違規之事實。是受處分人之所辯,與客觀事證不符,尚難採信。
㈣綜前所述,受處分人之上開違規情事,堪以認定。從而,原
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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