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說明還款計畫所列「中華商業銀行」之債權是否已清償,若已
清償應提出清償證明,若有發生債權讓與情形,亦應併同陳報該債權受讓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並更新債權人清冊。
⒉提出依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或轉帳證明)。
⒊聲請人有投資「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應陳報其等投資現值與證明文件,若另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如有,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⒋提出配偶 孫社平 及受扶養人母親 盧許玉治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依法應分擔母親盧許玉治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聲請人配偶孫社平與前妻所生之子女 孫家豪孫家珍 95、96年
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⒎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通訊費、保險費、水電費、瓦斯費及扶養費證明文件。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請聲請人據實陳報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⒒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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