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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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3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並扣除已提出之月份)。
4.請提出聲請人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5.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7.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8.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022元、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執行」所得2783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競技」所得2935元原因為何。
9.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共計2109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競技」所得4852元原因為何。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