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吉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