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14號原告 王宗裕 即中山工程行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克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0日上午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對被告答辯㈢狀之抗辯,提出準備書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