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五四號
聲請人彬泰流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壹萬捌仟叁佰肆拾│DA五一0五五二││││限公司 陳朝傳 │業部││捌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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