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980號
原   告  陳秀蓮
被   告  王澄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街○段○○○巷○○號5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金為
每月新臺幣(下同)7,500元(含管理費)。又兩造前於民
國109年5月26日前往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成立調解(109
年民調字號134號)並經法院核定(本院109年度核字第6659
號)在案,雙方於調解書第1項約定,兩造就系爭房屋租期
約定延長至109年7月14日止,被告同意於前開期限屆至前騰
空遷離該址,並將鑰匙返還原告;詎原告未依前開協議履行
,經原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始於同年10月9日遷離,已
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近3個月,被告因此得到至少2個月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15,000元(計算式:7,500×2=15,000)元
,並導致原告受有前開損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執行命令、本院
民事執行處函、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均影
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核字第665
9號卷宗查核無誤;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
實。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
動假執行之宣告,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併於訴訟費用
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均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