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72號原告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新朋 訴訟代理人 許文三 被告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莉 被告 翟清槎
于麗敏 蘇建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賴彥魁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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