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 黃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7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D41232-4│1│1000│├──┼──────────┼──────┼──┼──┤│2│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D41233-2│1│1000│├──┼──────────┼──────┼──┼──┤│3│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D41234-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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