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號抗告人 劉玉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7年度聲字第7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周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