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
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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