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
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