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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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淵源律師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九號、第一四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
一、甲○○明知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龍 」之成年男子所出售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及提款卡一張(北斗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乃 宋清祥 所有,於九十年九、十月間所失竊),以及「阿龍」所陸續出售之鴿子,乃「阿龍」所網捉竊取,亦屬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某日,以新台幣一萬元之價格,向「阿龍」購買上開儲金簿及提款卡後,即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其住處,以每隻一千二百元之價格,向「阿龍」購買「阿龍」於各該日所網捉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所有之鴿子,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購入後,隨即於各該日,依據鴿子腳環上之電話號碼,連續以公共電話向前揭被害人等恐嚇稱:如要贖回鴿子,要付每隻一千五百元或二千元不等之贖金,並將贖金匯入前述宋清祥之郵局帳戶內,如不付贖金,鴿子將不予返還或予以殺害等語,以此方式,使被害人等心生畏懼,各依其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贖金匯入宋清祥之郵局帳戶內,待贖金入帳後,其再以前述宋清祥之提款卡予以提領,取得贖金。 嗣經警 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持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前述宋清祥所有之儲金簿一本及提款卡一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除明知儲金簿及提款卡係贓物外,餘業據被告供承明白,核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儲金簿一本、提款卡一張扣案及匯款單、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被告提款之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被告雖否認明知儲金簿及提款卡係贓物,然查該儲金簿及提款卡乃宋清祥所有,於九十年九、十月間失竊,此據宋清祥於警訊中供述無訛,自屬贓物。而被告既知悉該儲金簿及提款卡非綽號「阿龍」所有,且明知「阿龍」所出售之鴿子係「阿龍」所竊取者,復於審理中供稱係「阿龍」教伊得以向「阿龍」購買儲金簿、提款卡及鴿子,並通知失主拿錢贖回鴿子之方式賺錢等語,自堪認其對於前揭儲金簿及提款卡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一節,應有所認識。是其否認明知儲金簿及提款卡係贓物云云,不足採信。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其先後先多次恐嚇取財、故買贓物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以一罪論(恐嚇取財部分以編號四之一罪論,故買贓物部分以編號十三之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所為附表編號三十之犯行,然此部分與公訴意旨敘及部分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說明。又其前揭所犯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一再恐嚇取財,惡性非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恐嚇取財之金額並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儲金簿及提款卡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編號│時間│贓物之數量│被害人│贖金之金額│├──┼──────────┼─────┼───┼─────────┤│一│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鴿子三隻│ 陳進輝 │四千五百元│├──┼──────────┼─────┼───┼─────────┤│二│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鴿子一隻│ 陳世忠 │二千元│├──┼──────────┼─────┼───┼─────────┤│三│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鴿子二隻│ 賴涼雄 │四千元│├──┼──────────┼─────┼───┼─────────┤│四│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鴿子九隻│ 汪澤蹇 │一萬四千元│├──┼──────────┼─────┼───┼─────────┤│五│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鴿子一隻│ 鄭明興 │二千元│├──┼──────────┼─────┼───┼─────────┤│六│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鴿子五隻│ 鄭淑玲 │九千元│├──┼──────────┼─────┼───┼─────────┤│七│九十年十一月八日│鴿子一隻│ 楊基傑 │一千五百元│├──┼──────────┼─────┼───┼─────────┤│八│九十年十一月九日│鴿子一隻│ 楊國龍 │二千五百元│├──┼──────────┼─────┼───┼─────────┤│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鴿子一隻│ 謝昱甫 │一千八百元│├──┼──────────┼─────┼───┼─────────┤│十│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鴿子三隻│ 張丁雄 │七千元│├──┼──────────┼─────┼───┼─────────┤│十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鴿子一隻│ 黃永田 │二千零二元│├──┼──────────┼─────┼───┼─────────┤│十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鴿子三隻│ 周傳智 │六千元│├──┼──────────┼─────┼───┼─────────┤│十三│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鴿子十隻│ 吳政恒 │一萬三千五百元│├──┼──────────┼─────┼───┼─────────┤│十四│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鴿子一隻│ 洪碧泉 │二千元│├──┼──────────┼─────┼───┼─────────┤│十五│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鴿子一隻│ 李仁錫 │二千零五元│├──┼──────────┼─────┼───┼─────────┤│十六│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鴿子一隻│ 林茂南 │二千零九元│├──┼──────────┼─────┼───┼─────────┤│十七│九十年十二月三日│鴿子一隻│ 施草復 │一千八百元│├──┼──────────┼─────┼───┼─────────┤│十八│九十年十二月四日│鴿子一隻│ 吳長 │一千八百零五元│├──┼──────────┼─────┼───┼─────────┤│十九│九十年十二月四日│鴿子一隻│ 郭萬從 │一千八百元│├──┼──────────┼─────┼───┼─────────┤│二十│九十年十二月四日│鴿子一隻│ 馮明仕 │二千零五元│├──┼──────────┼─────┼───┼─────────┤│二一│九十年十二月四日│鴿子一隻│ 曾金福 │二千零十元│├──┼──────────┼─────┼───┼─────────┤│二二│九十年十二月六日│鴿子二隻│ 張盛堯 │四千元│├──┼──────────┼─────┼───┼─────────┤│二三│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鴿子五隻│ 林基生 │八千五百元│├──┼──────────┼─────┼───┼─────────┤│二四│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鴿子一隻│ 陳飛煌 │二千零十五元│├──┼──────────┼─────┼───┼─────────┤│二五│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鴿子一隻│ 林文忠 │二千零十五元│├──┼──────────┼─────┼───┼─────────┤│二六│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鴿子一隻│ 林明義 │一千八百元│├──┼──────────┼─────┼───┼─────────┤│二七│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鴿子一隻│ 葉雲隆 │二千零十元│├──┼──────────┼─────┼───┼─────────┤│二八│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鴿子一隻│ 林錦章 │一千八百元│├──┼──────────┼─────┼───┼─────────┤│二九│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鴿子一隻│ 賴定國 │一千五百元│├──┼──────────┼─────┼───┼─────────┤│三十│九十一年一月十日│鴿子四隻│ 林達宏 │八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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