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二000)象民初字第七二一號民事判決及證明書,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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