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壹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公司於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與原告訂立工程合約書,向原告租用三部挖土機(俗稱怪手),以利被告公司進行高速鐵路新營段二八○標工程,租用期間自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止。其後,原告雖依約陸續運送三部挖土機供被告公司使用,惟上開機具之租金,均未據被告公司如數給付,總計積欠租金額為七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其明細為:如附表所示之三紙支票均遭退票,其票面金額分別為九萬二千三百九十四元、十三萬五千三百三十元以及十二萬零七百五十元;九十年十二月份款項為十二萬零七百五十元,原告已掣給發票請款;九十一年一月份起至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止,原告曾與被告公司 林興中 結算未收款為二十四萬五千五百元,總計積欠金額共為七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被告公司對於上述金額雖不爭執,惟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原告七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工程合約書、收據、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丙○○戶籍謄本各一份、發票二紙、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三張為證(除設立登記表、戶籍謄本外,以上均為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此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與原告訂立工程合約書,向原告租用三部挖土機,以利被告公司進行高速鐵路新營段二八○標工程,租用期間自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止。其後,原告雖依約陸續運送三部挖土機供被告公司使用,惟上開機具之租金,均未據被告公司如數給付,總計積欠租金額為七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其明細為:如附表所示之三紙支票均遭退票,其票面金額分別為九萬二千三百九十四元、十三萬五千三百三十元以及十二萬零七百五十元;九十年十二月份款項為十二萬零七百五十元,原告已掣給發票請款;九十一年一月份起至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止,原告曾與被告公司林興中結算未收款為二十四萬五千五百元,總計積欠金額共為七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等情,業經其提出工程合約書、收據、發票、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證,核屬相符,並未據被告公司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七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及自起訴狀(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劉為丕~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F0~T40┌─────────────────────────────────────────────────────────┐│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票載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一│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昇邁工程有限公司│DG0000000│九萬二千三百九十四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九十年九月│││有限公司烏日分行│丙○○││││份款項│├─┼────────┼────────┼─────────┼──────────┼──────────┼─────┤│二│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昇邁工程有限公司│SF0000000│十三萬五千三百三十元│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十月│││有限公司國光分行│丙○○││││份款項│├─┼────────┼────────┼─────────┼──────────┼──────────┼─────┤│三│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昇邁工程有限公司│SF0000000│十二萬零七百五十元│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十一│││有限公司國光分行│丙○○││││月份款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