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18號原告高○炘(住址詳卷)
高○雅(住址詳卷)共同法定代理人高○蔚(住址詳卷)被告 林子烜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15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子烜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高○炘、高○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