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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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00號原告 蘇陳朝美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3項及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12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分別於105年7月1日(編號1、編號2)、105年7月14日(編號3至編號5)、105年7月20日(編號6至編號10)、105年7月29日(編號11、編號12)收受系爭12件裁決書,此有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裁決中心)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收受送達後翌日起算30日,即如附表所示之起訴期限內為之。惟原告遲至105年9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起訴顯非合法,且情形無從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裁決書字號│送達日期│起訴期限│├──┼──────┼─────────────┼──────┼──────┤│1│105年6月29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1679號│105年7月1日│105年8月1日│├──┼──────┼─────────────┼──────┼──────┤│2│105年6月29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1928號│105年7月1日│105年8月1日│├──┼──────┼─────────────┼──────┼──────┤│3│105年7月13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3691號│105年7月14日│105年8月15日│├──┼──────┼─────────────┼──────┼──────┤│4│105年7月13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3947號│105年7月14日│105年8月15日│├──┼──────┼─────────────┼──────┼──────┤│5│105年7月13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4210號│105年7月14日│105年8月15日│├──┼──────┼─────────────┼──────┼──────┤│6│105年7月19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5499號│105年7月20日│105年8月19日│├──┼──────┼─────────────┼──────┼──────┤│7│105年7月19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5925號│105年7月20日│105年8月19日│├──┼──────┼─────────────┼──────┼──────┤│8│105年7月19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6143號│105年7月20日│105年8月19日│├──┼──────┼─────────────┼──────┼──────┤│9│105年7月19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6941號│105年7月20日│105年8月19日│├──┼──────┼─────────────┼──────┼──────┤│10│105年7月27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8183號│105年7月29日│105年8月29日│├──┼──────┼─────────────┼──────┼──────┤│11│105年7月27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8684號│105年7月29日│105年8月29日│├──┼──────┼─────────────┼──────┼──────┤│12│105年7月27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R148955號│105年7月29日│1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