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 韓文昊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被告 陳瑞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54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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