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法官鍾華
上列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素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法官鍾華
上列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