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信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信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信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裁定減刑為6月、5月、
5月、1月又1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8年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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