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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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51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51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全卷,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告建杰建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為瞭解該案件,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經本院電詢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告訴狀所載之輔佐人 王勝仕 ,其同意聲請人閱卷,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