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63號反請求聲請人 鄭安晴 兼法定代理人 紀慧汝 共同代理人 王朝璋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志信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鄭安晴部分,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紀慧汝部分,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用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請求履行婚前協議(給付家庭生活費用)部分,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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