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蔡秉样 被告 陳人豪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簡字第103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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