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9號原告 李義雄 被告 李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