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炯墻 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漢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維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伍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
一.三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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