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ANGSY
郭詩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562號、第11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NGUYENDANGSY告訴被告郭詩良傷害案件,及告訴人郭詩良告訴被告NGUYENDANGSY侮辱案件,檢察官係認分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皆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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