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30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3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聘用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1303號抗告人 姜孟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聘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即原審再審原告)因不服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16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審判長於民國107年5月14日以107年度再字第47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17日送達抗告人訴訟代理人,107年6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未於限期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人所提再審之訴。
三、本院經核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對於原裁定以其在原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為由,從程序上駁回再審之訴。究竟如何不當或違法,於其所提之行政訴訟抗告狀均未具體指摘,徒就其於前程序之實體主張再為爭執,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姜素娥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