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7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許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先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10萬元、150萬元,惟自民國107年9月2日起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08萬747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約定,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款項等語。惟依上開貸款契約書第12條約定,兩造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契約書可佐。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