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告 黃以 和
林玫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 王阿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與被告王阿發之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