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 王祈富 上訴人 劉坤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號申租公有土地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已經終止,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為無權占有,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則另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應與⑴上訴人王祈富就其占有系爭土地部分訂立租賃期間自民國99年5月23日起至106年5月29日止之租賃契約,⑵上訴人劉坤輝就其占有系爭土地部分訂立租賃期間自民國98年5月11日起至102年5月10日止之租賃契約,而前該行政訴訟尚未終結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影本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5月15日 高行瓊 紀審一101訴00110字第1010002435號函附卷可按。是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以前開行政訴訟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芮伶
法官李文輝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