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72號上訴人寶新開發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玉堂 被上訴人蒂兒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王紅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訴字第227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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