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告天○○
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復華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經驥整體開發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被告戌○○
宙○○訴訟代理人C○○被告丙○○
G○○H○○地○○玄○○○黃○○兼訴訟代理人宇○○被告甲○○
乙○○庚○○訴訟代理人戊○○被告F○○訴訟代理人E○○被告子○○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游玉招 律師丑○○被告辰○○
申○○酉○○辛○○○卯○○亥○○ 葉碧純 A○○○D○○丁○○己○○寅○○○訴訟代理人巳○○被告B○○
午○○未○○上十五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複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