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其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按當期應繳金額新台幣565元部分,係每月565元或每年565元或僅一筆565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