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林漢濱 被告 孫錦華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5條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或於刑事訴訟判決後5日內判決之,然此不過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判決逾5日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原審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此為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本院仍得就本案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