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7年5月31日│97年6月1日│97年8月30日│97年8月3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1246號│97年度偵字第1246號│97年度偵字第1500號│97年度偵字第150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87號│97年度訴字第1387號│97年度訴字第1412號│97年度訴字第1412號││├───┼─────────────┼─────────────┼─────────────┼─────────────┤││判決│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87號│97年度訴字第1387號│97年度訴字第1412號│97年度訴字第1412號││├───┼─────────────┼─────────────┼─────────────┼─────────────┤││判決確│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定日期│││││├───┴───┼─────────────┼─────────────┼─────────────┼─────────────┤│附註│98年度執字第1173號│98年度執字第1173號│98年度執字第1182號│98年度執字第1182號│└───────┴─────────────┴─────────────┴─────────────┴─────────────┘